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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锦州市医保局提醒:这些调整变化早知道

来源:锦州日报 2023-04-26 15:24:46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执行《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方面有哪些调整?异地就医备案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有哪些变化?市医保局对此做了具体介绍。

医保待遇这些方面有调整


(资料图)

按照新版《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我市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就医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我市就医待遇标准。

临时就医人员,按照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5倍确定。异地转诊就医和异地急诊抢救支付比例在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10%确定;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在我市本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20%确定。

已备案并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自然年度内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更便民

市医保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时,对相关材料不全的可采取承诺补充制,允许先予备案并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充,承诺补充的约定时限为6个月,未按照约定时限补充材料的,即时取消备案,记录为医保失信行为,12个月内不得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应履行承诺事项,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就医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提供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业务时,将严格执行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我市转诊病种目录或病情标准,填写《锦州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将转诊信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对符合我市转诊病种目录或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转诊住院备案流程告知、宣传等工作。

临时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按规定补办异地急诊抢救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住院出院自费结算参保人员,可由参保人员提供病历等材料,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合议后出具结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予以手工报销,不符合的按照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手工报销。

异地就医结算更便捷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作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作为参保地,支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直接结算;参保人申请手工报销的应结合《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支持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作为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温馨提示:

1.《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请至锦州医疗保障网微信公众号自行查看。

2.《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病种目录和治疗方式》,请至锦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众号自行查看。

提供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市中心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锦州市康宁医院(仅限精神疾病)

锦州市传染病医院(仅限传染病、结核病)

锦州市妇婴医院(仅限于妇产科、儿科)

黑山县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北镇市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凌海市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义县人民医院(不含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疾病)

文:赵丽  记者温旭东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史悦   校对: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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